近年生成式AI的發展迅速,更為普及,大眾使用門檻也降低,讓關於AI的議題與權利備受討論。其中AI從訓練過程到產製內容,都是一系列挑戰著作定義及權利的過程,無論立法者、業者或使用者,都關注其監管、治理與各式準則。
除了歐盟的法規與討論外,在不少科技公司發源於美國的情況下,美國著作權局一系列的報告及相關判例也成為重要參考。
我將基於美國著作權局(US Copyright Office)Part 2、Part 3的報告以及一些相關判例和新聞,簡要談談AI的著作權議題現狀及我個人看法。
著作權法的本質
一個可能需要釐清的觀念是著作權法並不是純然基於保護著作出發,反而是一個探討利益應該如何合理分配的法律,也因此我們才需要探討合理使用,而不是全部保護起來不給用,授權的概念在其中當然很重要,實務上「著作權」包含了非常多複雜的權利,比如「人格權」也不只是署名而已。這麼多樣的權利要怎麼合理分配?這就是相關法律及解釋在處理與解讀的問題。
思想(構想)與表達二分
我們可以發現縱觀多數的著作權法,邏輯上並不阻礙資訊流通以及學習,所以我們如果經過學習而學會書本中傳達的觀念、方法或資訊,並不必